作者:小编 日期:2024-06-16 点击数:
对于能源在当前中国的应用来讲,一个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就是节能。对于电力工程而言,这也是面临的新问题之一。节能不但能够让能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而且使工业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得到很好的控制,所以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必须要尽可能地采取措施进行节能。
伴随着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市场对电力的需求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随之而暴露出来的问题则越来越明显。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电能需求来讲,电力工程担当着生产的重任,同时电力工程也是能源的主要消耗者,所以对于整个社会来讲,实施节能的重要性就越来越明显。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电力工程行业还是社会建设的其他领域和行业,关于能源的使用,政府一直在大力的倡导:提高使用效率,较少能源浪费,控制环境污染。尽管如此,有效利用能源的途径却一直在探索中前行。理论上,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之一就是节能,因为节能可以带来成本的缩减,可以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可以成为市场的赢家。
调整电压可以借助于对分接头进行调整,或者投切电力电容器于母线等,这些措施和手段有助于电压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同时,被适度的进行调控。有功损耗与电压之间的具体关系为:损耗和电压的平方为正比例的关系,也就是说,对运行电压进行合理调整,有助于实现节能的目的。自动调压器实质上是变压器的一种,这种变压器对输入的电压进行自动跟踪,从而实现输出电压的恒定以及三相自耦。这种设备能够对电压在20%的范围内进行自动调节。如果资金缺乏,又想实现电压质量改善可以使用自动调压器。很多时候,电压的正常运行很难得到保证,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避免的就是人为因素对其产生影响。工程开展的过程中,应提前预防,保证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转,确保不会产生重大损失,使损失达到最小化。
三相负荷如果出现非常不均衡的情况,对于产生较大漏电电流的相称为灵敏相,对于产生较小的漏电电流的相称为不灵敏相。如果不灵敏相层面出现了触、漏电事故,保护器可能会出现拒绝动作的情况;如果漏电情况出现在灵敏相上,即使漏电情况非常轻微,比如刚刚达到动作电流的数值,在这个时候,因为线损情况的存在,配电变压器负载损耗就会呈现上升的趋势。伴随着变压器负载电流的不断调整变动,上升情形更加的明显,这与负载电流的平方成正比例关系,如果变压器输送的容量相同,三相负荷就会出现不平衡的现象,有功损耗就会呈现增大的趋势。如果中性线电流过大,适配电压器在运行时就会出现温度上升,如果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升高的温度甚至会烧坏变压器。
不平衡的三相负荷会出现一相乃至两相的畸重,在这样的情况下,线路电压必将会出现下降,电能供应的质量受到影响,电器的正常工作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对剩余电流具有保护性的配电变压器非常的重要。
电网中大部分的电力负荷为感性负荷,比如变压器、电动机。具体运行的时候,这些设备需要耗费一定的功率,虽然部分功率可能并不做有用功。为了控制无用功率就需要尽可能的减少感性负荷的供应,在这个情况下,为了保证电力运转正常,还需要对电能损耗情况进行控制和降低,这些应该具体被看作为无功补偿。无功补偿对节能降耗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它可以节省企业电费开支、提高设备的利用率、降低系统的能耗、改善电压质量以及可以增加变压器的容量。当然,在这里,我们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无功补偿,还有近期市场推广的动态无功补偿。动态无功补偿发生装置,即静止同步补偿器,又名静止无功发生器。由于它的开关器件为IGBT,所以,它的动态补偿效果是早期的同步调相机、电容器以及无功补偿装置所不能比拟的。无功补偿装置以其较低的谐波,较高的效率以及较快速的动态响应,从而成为现代柔流输电系统中的重要设备。该种装置主要用来补偿电网中频繁波动的无功功率,抑制电网的闪变和谐波,提高电网的功率因数。另外,若从配电网使用效率的角度进行改善,借助对网络损耗的降低和控制,将有助于输电线路寿命的延长使用。
国内外知名自控品牌中的配电监控能源管理系统对节能降耗有很好的作用。它的特性是安全、高效、经济以及可扩展。以下是它的作用:(1)动态显示电器测量参数、运行参数和状态量参数。(2)连续记录显示负荷记录曲线)电能全方位管理。总之,运用这样的全面监控系统是有效的节能措施。
节能是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有效的节能措施对于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产品技术含量的改进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发电企业要及早的实施汽轮机通流的改造,以便提高机组效率。针对有些吸风机和水泵等效率较低设备的状况,应积极采用节能高压变频技术来降低耗电率,提高能源的转换效率。
除了节能技术,为了实现能源真正的有效利用,还需要建立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与技术的有效结合利用,对于节能的真正实现来讲,发挥着关键作用。在建立完善节能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下面的几个问题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1)电价政策本身需要合理灵活,电价的管理需要形成动态的机制;(2)激励机制需要尽可能的有效化,比如对于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可以实行激励的电价管理;(3)补偿机制也要不断的科学化、合理化,这个机制要尽可能的对环保予以鼓励;(4)电价机制要逐步的科学化。高水平的电价机制必然是市场化的,能够对资源的稀缺性进行反应和及时地调整,也能够反映市场上的供求状况,能够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而言之,持续不断的在电力工程领域推行节能措施,对于环保型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而言,意义重大,对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而言,也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伴随着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节能也有助于国家经济更加良性的运行,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加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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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球资源的不断开采,人类对于资源的节约利用进行了高度的重视,建筑能耗在全球范围内属于高能耗区域。本文着重对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节能进行分析,简单介绍了节能建筑的内容及理念,并指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的节能主要通常使用新型节能材料、新型保温材料及科学的节能措施等,充分的对自然可再生资源进行利用,降低电气设备的能耗,进而形成载体进行建筑的节能施工,在具体施工中应对节能施工理念的运用及深化进行考虑。
为了保证建筑具备良好的节能减排的效果,首先应制定科学健全的建筑节能设计,并根据相关的审核制定,提交给相关部门。加强所以参与的施工人员的节能意识,进而在建筑节能施工中充分发挥其效益,从工程源头将投资进行控制,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将自然中的可再生资源利用到建筑节能施工中,具有重要意义,常见的可再生自然资源有太阳能、风能以及地热能等,我们应合理的将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进行利用,并进行广泛的推广。从目前的经验来看,这些资源具有零污染、取用方便、使用效果良好等优点,也能有效的将城市的环境进行改善。在目前的城市建设中,一些城市对新技术及自然资源的使用具有硬性要求,例如太阳能热水循环系统及地热利用循环系统等。
目前,在建筑业中粘土砖得到了广泛的利用,容重低及轻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使用得到了积极推广,使用断桥隔热型材制作金属门窗,外墙保温技术等得到了良好的使用,外遮阳系统的科学布设。这些技术对于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节能控制具有良好意义,也是促进现代建筑业节能施工的重要措施。
在建筑能耗中,照明与空调是能耗最高的电气设备之一,因此也是加强建筑节能的重点,目前一些城市中已实现了利用地泵系统取代传统的通风空调系统,进而有效的节约的能源,在全国各地进行试验性推广。
在土建工程设计初期,要求土建管理人员必须重视对建筑节能的设计和有关的理念的理解。也就是在设计土建工程的时候,管理工程师应该在建筑设计之初,就提醒有关建设单位关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让施工单位认识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在建筑中所占具的重要位置。并且要求该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且要求该单位进行细致的设计方案。同时设计的内容要求达到预期标准和制定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土建工程的正常投入使用,别切确保了工程效益。
土建工程一旦开始,就必须关注节能,对于节能方面的监控产生足够的重视。对于管理人员一定要对其进行的设计施工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谨慎的考察,进行必要性的审核。但在审核期间,有关的管理人员为了省时间甚至不负责任,就会忽视了内部审批的手续的完成度,直接进入到审批这一方面,从而导致了审批不够完整。同时有关人员在看到签字后,就不在重新查看,认为审批无误,不进一步检查工作,确认是否会出现遗漏,也不去查看有关公司、项目机构或审批人员是否有纰漏。不能再技术上得到相应的保证。
如果要在工序的实施过程中加强监控,就需要旁站和巡视的工作。施工单位的制度一定要贯彻下去实施到底,坚决不能半途而废。如果在工作当中,生产的零件若不能够保证合格率,管理方面的人员是不能够验收的。由于这一道工序的问题出现,对下一道工序也会产生影响,进而就会继续影响工程的进一步展开。对于工程中的要点和责任,都要落实到个人头上。严格控制好整个工程的每一处细致的要求,而每一处的责任人都要负起责任来。
在审查机构对图纸设计内容进行了审核批准之后方可使用。在施工之前的准备阶段,是要将图纸进行会审的。设计图纸需要进行会审工作和设计交底工作,就是为了使每个参与工程的工作人员对工程的节能设计有个充分详细的了解。同时也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在解决设计中的问题的时候,审查机构要有会审纪要,而不与会方也要在其上签字,才可以实行计划。
对于生产所需要的保温材料、固定材料以及保护层等材料,需要具备两年的有效期检验报告。材料在进入施工场地之前,一定要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分批抽查的方式。抽查的样品要送到检测地进行复查,对其复查和合格后,才可以应用到施工中。对于材料要确保其合格,因为关系到建筑施工的安全。同时,对于检测的材料要确保它的保温性能和标准。
在施工的时候,对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的落实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并且有些强制性的规定一定要落实到位。对于设计和施工的方案也要十分重视。而且要从技术的角度上查看实行的方案是否有可行性。转向灯组织设计中具体包括,开展填充、封闭阳台、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设计图。
在保温施工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一些通病,比如伸缩缝内墙体确实保温层;在阳台中应用了内保温,可是外墙却应用了外墙保温层等。这些问题出现都会影响到施工的质量,而且有可能会出现返工,浪费时间,增加了施工的成本,所以一定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这不仅需要施工人员的细心,还需要相关的管理者要对工作进行严格管理控制。
无论哪一方参与者都不可以对于建筑设计内容有关节能方面的计划指手画脚随意更改。因为随意更改会降低节能标准,同时也会导致施工出现混乱状态。若由于某种原因一定要改变,则需要让原来的设计单位亲自更改设计图纸,并且要同时汇报给审查机构,会审和合格后,在展开备案办理等工作。
工程管理人员应结合建筑业相关节能质量验收规范,在建筑工程竣工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在所以的节能设计及工程满足验收条件后,施工企业出具质量验收报告,结合节能工程的具体要求,将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及监理对建筑的节能专项进行验收,结合验收实际作出相应的质量报告。还要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工程的节能施工进行检测。当地政府也应对建设单位进行质量组织验收、程序验收以及对标准情况的严格监督,合理的对建筑工程的节能进行抽样检查。
在土建工程当中,建筑节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他不仅关系到能源消耗的问题,也关系到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和施工成本。在施工之前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施工之中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施工的有关细节方面加以控制。而对于建筑节能的技术和技术的更新、改革都要有足够的重视。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建筑工程的节能目标在施工阶段到达具体要求的指标,从而保证建筑的安全可靠性。而现在社会对于能源的使用越来越多,因此节能是时展的潮流。而在建筑方面的节能是目前心的发展趋势。建筑节能不仅体现在能源的节约,同时也体现了环保意识。所以加强建筑节能意识是改善节能建筑的必经之路。
[2]张浩.浅议房地产公司工程建筑中土建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科技咨询导报,2013,11(09):134-135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能源危机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机制应运而生的。1996年1月,国家经贸委确定并支持成立了包括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正式登陆我国,山东省也因此成为国内最早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省份之一。经过了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在山东省逐步进入快车道,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一方面,山东省是全国排名比较靠前的经济大省、工农业大省,同时又是能耗大省,拥有巨大的节能减排市场空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山东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另一方面,山东省拥有众多的节能服务企业。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共5批)来看,目前山东省共有289家节能服务企业,融世华、高密蓝天、鲁信能源等一批较有实力的节能服务企业也是山东乃至全国的行业领头羊。近些年来,这些节能服务公司开展了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山东省实施节能服务项目453个,数量为全国最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省每年实现节能131万吨标准煤。全省已有6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到国家及省一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4千万元。
但发展到现在,山东省的合同能源管理在全国的排名略显落后。在2014年度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单中,山东省的节能服务公司寥寥可数,给山东省的节能服务产业敲响了警钟。
2010年以来,山东省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合同能源管理的地方立法和政策,极大地鼓励了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节能积极性,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完善了市场机制,是促进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的重要推手。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七个方面,其中包括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①。融资困难一直是困扰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最大的瓶颈,山东省的节能服务公司也不例外,这一规定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是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鼓励。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强制要求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而且辅以严格的能源审计,公共机构的负责人要对节能改造和能源审计后的效果负责②。由此,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就势在必行,而且配合以较严格的能源审计制度。虽然该办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优先选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但公共机构是公认的耗能大户,强制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势必给节能服务企业带来大量的业务,有利于该产业的发展壮大。
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2010〕25号文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47号)是山东省助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主要依据,在实践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该意见重申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在明确了山东省的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列举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措施:大力发展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六大项。该意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放宽节能服务企业的注册准入条件,不另行设置为节能服务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第二,加强能源审计和监察。第三,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加强与国内外技术先进、资金充裕的知名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合资,借外力带动山东省节能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推动省外市场开拓,抓住时机发展壮大。第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各种节能中介服务。第五,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的实际状况出发,强调了进一步增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要求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调度,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3〕40号)提出,要加快发展山东省的节能服务产业,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对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等专业服务政府予以支持。从意见中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的目标看,合同能源管理将作为节能改造的主要应用方式,在政府的政策鼓励下,可以获得长足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在山东省的发展有良好的预期。
《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要求山东省、市经贸委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具备特定情形的还应进行专项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能源审计力度,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紧迫感,必然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大量的机会。
《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是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虽然山东省并没有制定地方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貌似落后于其他省份,但是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弥补了这一缺憾,而且使得山东省在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是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不仅能够发挥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的功效,而且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节能服务市场的秩序,一举两得。
《山东省节能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开始实施。考核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公共、公益性领域以及能够在全社会或行业内起到应用推广作用的示范性项目,考核奖励因素包括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奖励资金专款专用③。此办法与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体现了山东省在合同能源管理地方扶持政策上的逐步完善。
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除了中央财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外,还包括了市财政配套资金,这无疑是地方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大力支持。同时,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财建〔2010〕249号规定的申请时间是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方可申请奖励资金,此规定延后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奖励的时间,提高了节能服务公司获得奖励的难度,一方面保证了奖励资金的有效利用,但另一方面也给节能服务企业制造了难题。
虽然山东省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和奖励制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其他省市相比,山东省在合同能源管理地方扶持立法和政策方面还略显滞后。
首先,尚无省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融资难是制约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山东省的节能服务公司比较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值又较大,能够得到财政支持和奖励是节能服务公司的福音。横向比较来看,全国包括北京、上海、广东、山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已出台地方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青岛市也先行一步,但作为经济大省的山东省却迟迟未见动作,这显得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视度不够,也没有在资金方面为节能服务公司助力。
其次,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没有制度依据。目前,市场上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良莠不齐,要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而山东省目前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仍然还处于无制度约束的状态,这对建立良好的节能服务市场是不利的。
再次,缺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确定节能量、实现节能量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工作和关键环节。2011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确定了26家单位作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该公告是为了配合政府财政奖励而出台的,是为了确定政府财政奖励对象,但没有解决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之间关于节能量的认定问题,而且26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还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市场需求,还需要更多的独立的第三方开展此项业务,并且开展源于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一方的委托对节能量进行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能源管理合同履行效果的依据,认证机构独立开展认证并对做出的认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东省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制度出台。
最后,公共机构节能缺少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撑。一方面,《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节能服务公司开辟了市场,另一方面,该办法并没有首选合同能源管理,甚至没有明确提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改造,这可能和该办法出台较早有关,但此办法将合同能源管理和其他节能方法一视同仁,明显忽略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优越性,也使得山东省在此方面落后于河南、黑龙江、福建、吉林、长沙等省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一方面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提高公共机构能源的利用效率,为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铺平道路,另一方面又能在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创造发展机会的同时实现对该市场的规范。
加紧出台《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于山东的节能服务产业仍处于急需培育和推广阶段,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应该更多地体现出对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扶持和鼓励,而非限制、管理和约束。
第一,奖励范围上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列为优先。可以考虑在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时,明确公共机构节能可以优先得到财政奖励资金,这一方面弥补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为公共机构节能优先争取到财政奖励资金,一举两得。除此之外,商业、市政等领域也可以考虑列入奖励的范围。
第二,奖励对象上有所扩大。作为地方性的规定,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可以在奖励对象上有所扩大,把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纳入进来,即使不能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同等的待遇,结合山东省的财政状况,对新增两类项目的奖励可以按照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三,奖励标准上增设地方单方奖励。目前,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山东省(青岛市除外)没有单独出台单方奖励,而浙江、上海、山西等地在2012年前走在了前列。增设单方奖励可以在奖励条件上略有放宽,降低中小型节能项目申请奖励的门槛,刺激中小型节能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成本,缓解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困境。另外,还可以对资金的补助项目进一步扩大,对达到一定节能量的节能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为了保障奖励资金的有效利用,补助时间可以掌握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具体措施上,可以根据山东省的财政实力,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和降低获得奖励的门槛。
第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无论是中央与省级的共同奖励,还是须制定的地方单方奖励,要保障奖励资金的有效性,对奖励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的把握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奖励太早,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可能浑水摸鱼,在项目没有良好预期的情况下获得了奖励。奖励太晚,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又得不到保护。财政奖励的基本原则还是对成功的项目进行奖励,所以奖励时间可以界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正常运行一个周期后方可提出。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两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具备条件提出申请后先奖励50%,有关部门经过审核后再发50%。
制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建议由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明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入库备案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职称、专家库的建设等。规定从事节能评估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执业纪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发改委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留库,不合格的淘汰出库,年初时再进行补充,实现优胜劣汰。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入库备案管理。目前,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是多省市共同选择的有效模式。节能量审核机构是特指能够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的机构。设定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建立山东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量审核机构自愿申请入库,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入库。为保证节能量审核结果的公正,切实体现第三方审核的效果,节能量审核机构和专家必须对本机构承担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进行回避。总之,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入库备案管理可以参照上述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
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不能一成不变,应每年根据机构的工作质量、业绩等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施考核,根据考核决定继续留库还是淘汰出库。另外,还要根据项目审核的实际情况和机构的审核能力,及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有进有出,促进行业竞争,提高行业水平,实现优胜劣汰。
(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山东省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与法制保障研究”成果的一部分,项目编号:ZR2013GQ003)
发达国家的建筑节能一般执行强制规制,其规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各类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另一方面是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的管理模式和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有效执行。从建筑节能标准化涉及的领域来看,它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的应用等多个方面。由于前三者是目前建筑节能涉及的主要方面,而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依据的标准和法规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以下将从新建建筑节能及建筑运行节能管理两个方面分析美国、欧洲各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节能标准化概况。
美国由能源部负责全国的能源节约工作。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1975年美国采暖、制冷及空调工程协会首次颁布了标准“ASHRAE 90新建筑物设计节能”,之后该标准大约五年修订一次,最新的版本为2004年版。以该标准为基础,1977年12月美国官方正式颁布并推行了《新建筑物结构中的节能法规》,并在45个州内收到了很明显的节能效果。在建筑物运行节能管理方面,1973年,美国政府开始实行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1]。该计划用于引导政府各部门更为有效地利用能源。它除了涵盖新建建筑、建筑改造、设备采购、水电煤气和负荷管理外,重点包括建筑节能管理、运行和维护。九游体育·JIUYOU其职责是帮助政府机构用最有效的办法实施能源管理,获得更高的能源效率以节省纳税人的费用。该计划的实行成为了降低能源使用费用、减少美国政府财政赤字的重要措施之一。现在,FEMP已成为美国政府能源政策的一部分,并用立法和政府命令的形式固定下来(见表1)。
此外,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推动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的实施。首先,采用经济政策对法规和标准实施进行激励。1978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详尽地规定了建筑节能的经济支持问题。例如,为州一级地方政府开展节能工作(能源调查、执行国家能源计划等)给予补助费等。其次,制订市场准入制度对新的建筑节能进行全程监督,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从设计到施工直至验收的建筑修建全过程。第三,制订“能效标识”制度来推进节能产品的使用。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联合推动了“能源之星”项目,获得“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必须超过该类产品相应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为了促进能耗标识产品的推广应用,美国政府在公共设施购置中优先选用带有“能源之星”标识的高效节能产品。第四,推行建筑节能统计和审计制度。目前,美国已经建立了相关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纽约州等州还实施了包括建筑节能审计在内的能源审计项目。
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欧洲很多国家没有过住宅性能认定标准,但都通过各种法规的确定来保障新建住宅建筑的节能。1985年,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决议》,依该方法制定的“建筑产品指令”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包括建筑节能在内的六项基本要求。瑞典1967年制订的《住宅标准法》中涉及新建建筑的节能,采用符合该法规制造的材料配件来建造住宅项目就能获得政府贷款[2]。在建筑运行节能管理方面,基于自身气候的原因,目前欧盟各国的运行节能管理的重点是供热锅炉管理。不仅每个国家制定了锅炉效率及节能导则,整个欧盟还成立了节能指导委员会,通过立法推动整个欧盟的节能工作。具体采用的措施包括欧盟推出了锅炉效率导则,定义了锅炉分类并规定了生活和商业供热锅炉的最低热效率要求并按此进行运行节能管理。
欧洲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推行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实施。首先,在经济激励政策方面,德国、瑞典等国家先后采用了经济补助、减免税率等手段鼓励建筑节能。其次,德国和丹麦分别实行了“建筑物能耗等级标识”和“建筑能耗标识制度”推进建筑节能产品的使用。第三,实行了能量统计和审计制度。如英国对境内已建和在建的工业建筑、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进行了全面的统计,丹麦对住宅用户实行了免费的供热节能审计[3]。
日本是节能管理体制和机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从政府和地方都建立了完善的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还普遍建立了民间节能组织。其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主要集中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早在1979年该国就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并于1992年和1999年先后修订过两次。该法规规定了新建建筑建设方的义务:即对于建设的新建筑,要使建设方和设计方在建筑物建设时就想方设法提高建筑物的能量利用率,但该法律并不作为罚款的依据。为了使所制定的法规得以执行,日本政府为此制定了许多具体可行的监督措施和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并确立了明确的节能目标。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日本分别制定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节能标准,其中公共建筑同样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宾馆、医院、百货商场、办公建筑、学校等5个类型,并分别给出了相应的节能标准[4]。
2.1 建筑节能管理体制方面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节能起步较晚。1994年,建设部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成立了节能工作协调组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并多次下发关于实施建筑节能标准的通知,推动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随着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视的逐步加强,2006年9月建设部在科技发展中心又设立了建筑节能中心。但目前各个地方上的建筑节能组织机构还是临时性的,而且分属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协同工作机制。
1997年,我国颁布了最早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以下简称“节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以下简称“建筑法”)。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实施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它是《节能法》最早的配套规章,其后有关部委陆续制定了节电、节水、能源标准管理、节能产品认证管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以及铁路、交通行业的《实施细则》。截至2004年6月,有20多个省市先后颁布了总计约70项以《节能法》实施条例或者实施办法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法规。大部分是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建设部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对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作出了具体规定(见表2)。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一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标准。首先,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主要集中在建筑设计领域,其体系如表3所示[5]。
而建筑运行节能方面,我国已制订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用于空调通风运行管理的“GB 50365-200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以及用于锅炉运行管理的“GB/T 3486-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 15317-1994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和“GB/T 17954-2000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此外,围绕推行新型建材和进行建筑墙体改革,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新型墙材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例如,“MT/T 5011-1995节能墙体EPS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的推进,我国又制订了“GB/T 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一些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标准。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建设节能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实施效果不佳。建设部2000年对北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显示,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只占同期建筑总量的6.4%。到2000年底,在全国城乡既有的房屋建筑中,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仅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6%,还有27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
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建筑节能标准化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下面我们将从建筑节能标准化管理体制、法规和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经济激励政策、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以及能效标识制度六个方面对国内外建筑节能标准化进行系统地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的若干启示。
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的发展历程来看,建筑节能经济是一种以外部经济特征为主的经济,公益性很强,仅仅依靠市场的调节很难奏效,因此,建筑节能及其标准化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推进和主导。为此,发达国家纷纷成立了负责节能工作的政府机构,建立了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化管理体制,通过政府职能在建筑节能领域内的不断强化,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标准化的发展。如美国能源部专门设立了国家节能办公室,法国设立能源节约厅,日本的经济产业省由资源能源厅的节能新能源部专门负责节能事宜。在上述国家机构之下,发达国家很多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统一的节能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都围绕节能设定了很明确的职责,为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推行提供了重要保证。而我国目前只有建设部2006年9月在科技发展中心设立了建筑节能中心,各个地方上的建筑节能组织机构大多是临时性的而且分属于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筑节能标准化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机管理体制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在建筑节能上的推进力度。
发达国家建筑节能相关的标准、法规和政策往往相互配套,相互支撑,为建筑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点仅从美国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的配套法规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就可见一斑。另外,发达国家在制定节能标准时非常注重标准的科学性,标准制订的参与方大都来自相关的多个部门,标准的协调性较好。而从我国目前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看,我国建筑节能领域的基本法律缺乏相应的子法支持,建筑节能工作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有的涉及建筑节能的法律文件中,仅有《节能法》和《建筑法》的效力级别是“法律”,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建筑节能法》或《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于《节能法》和《建筑法》两部法律都是从宏观角度对建筑节能加以规范,因此无法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建设部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虽然在推动各地建筑节能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效力级别仅为“部门规章”,而我国不同能源、资源管理权归属于不同的权力部门,权利的分散以及各部门间的利益冲突极大地降低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和普遍的约束力。然而,建筑节能涉及建材、煤炭、电力、天然气、石油、轻工、家电等许多行业,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建筑节能相关各部门给予统一协调和规范,才能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从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来看,我国现行的节能标准主要涉及建筑设计阶段,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能效、新能源利用、检测等方面的标准还比较缺乏,现有的标准还不成体系。而且,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与市场的结合度不强,实际可操作性不高。从上述分析来看,我国应尽快完善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并注重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间的相辅相成关系。
美国的节能法规对新建建筑推行系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了新建建筑从设计到施工直至验收的全程节能监督和管理。新建建筑工程必须做节能耗算;建筑施工前,设计方 案必须通过有关方面的审查批准;所有的民用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建筑验收时,还需要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对建筑运行中的能耗进行能效诊断和检测。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环节缺失,这也是我国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实施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经济激励政策是政府通过经济杠杆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有效手段。发达国家在节能标准实施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例如,美国为支持州一级地方政府开展节能工作给予补助费;欧盟在实施锅炉节能管理时,对投资成本一般为常规锅炉1.5~2倍的冷凝式锅炉(节能锅炉)给予补贴。而我国目前的节能相关法规多数只有强制性要求,没有激励性的经济政策。我国曾有节能建筑可以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也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建筑节能方面的经济激励政策,运用财政、信贷、物价、税收等经济调节手段鼓励、引导节能标准的实施,支持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建筑能耗的统计工作有利于全面了解建筑能耗的水平,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制订法规和标准提供数据支撑。美国自上世纪建立了统计制度并建立了相关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英国对境内已建和在建建筑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并也已建立详细数据库。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科学的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建筑能耗的统计指标分散、统计方法不够成熟、统计渠道较单一。因此,我国应尽早建立科学的统计制度,为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基础数据支撑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划《纲要》提出了**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力度进一步加大,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
**节能目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看,实现**节能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在一些地方节能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节能目标将难以实现。在有效发挥经济和行政手段推进节能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依法节能,是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突出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健全了管理制度,完善了激励机制,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了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深入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是当前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对于实现**节能目标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约能源法》顺利施行。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标准。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抓紧研究制(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修订)等配套法律规范,并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各地区要抓紧对原有的地方性节能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原来没有制定实施条例(办法)的地方,要根据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地方性节能法规。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2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制定煤炭、石油、有色、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电力变压器、高效节能电机等产品能效标准。今年启动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加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力度。各地区要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引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研发与改造,形成稳定可靠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今年力争形成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加强重点企业节能管理。深入推进重点耗能企业对标活动,研究制定部分重点耗能行业对标指标体系和指导手册。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服务活动,提高用能单位计量检测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行能源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试点。做好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任务的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停止核准和审批高耗能投资项目。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装置检定和能源计量数据核查。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要按要求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定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在工业领域,要加快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进步,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坚决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限制外商投资两高项目,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投资、生产、消费和出口,采取进口促进措施鼓励国外先进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进口,推动相关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使用。在建筑节能方面,要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节能监管,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等。在交通运输领域,要推动实施交通节能规划,建设节能型综合运输体系,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积极推广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定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强对运营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等。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要制订实施节能规划和能源消耗定额,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建立能源消费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等。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财政、税务、质检等部门,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有关要求,综合运用价格、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信贷等经济政策,努力构建引导和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督促有关地方取消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灯、节能空调、高效电动机等节能产品。落实节能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节能减排设备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择机出台燃油税。对工业、民用能源的大宗贸易、交接开展公证计量。继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扩大政府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方面的企业债券。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节约能源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项目,违反能源统计制度,违反能效标识制度,违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违反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使用制度,以及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等问题。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强化依法监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今年节能宣传要以《节约能源法》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节约能源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纳入本部门普法工作计划。要组织开展《节约能源法》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政府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培训力度。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摘 要:[目的]探讨关节镜治疗化脓性踝关节炎的临床疗效。[方法]15例患者,通过关节液生化和常规诊断,在关节镜下清理并滑膜切除,术后持续对冲引流3周。ESR、CRP和功能随访1~4 a。[结果]术后112 d ESR正常,术后91 d CRP正常,5例术后1个月功能完全恢复正常,7例术后2个月功能完全恢复,3例术3个月后功能完全恢复,1例功能恢复正常3个月后再发急性化脓性炎。[结论]关节镜下清理并滑膜切除治疗急性化脓性踝关节炎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具有创伤小、并发症少、关节功能恢复好等优点。
化脓性关节炎(septic arthritis)是骨科难治性疾病之一,复发率高,有些可能迁延不愈,关节功能障碍。作者自2000年9月~2004年10月,应用关节镜下清理、滑膜切除并持续对冲引流治疗急性化脓性踝关节炎15例,取得良好效果,报道如下。
本组15例,男9例,女6例;45岁2例,40岁1例,39岁2例,13岁2例,12岁3例,8岁3例,5岁1例(双侧)。外伤1例,风湿热2例,痛风性关节炎2例,肺炎3例,其他原因不清。病例均有疼痛、活动受限、肿胀及皮温增高,4例有高热寒战,1例有咳嗽咳痰。术前关节腔穿刺液涂片见脓细胞,穿刺液细菌培养4例阳性,其中金黄色葡萄球菌2例;溶血性链球菌1例,粪球菌1例。所有病例结核PCR检测全为阴性。所有病例均有ESR(血沉)增快,CRP(C反应蛋白)、WBC增高。关节镜检:所有病例在滑膜、软骨上均有不同程度的薄膜状苔样沉积物,滑膜充血水肿。其中软骨轻度破坏2例,关节内成堆脓苔3例,部分滑膜坏死2例。关节内散在条索粘连2例。
气压止血带止血,在CKYATEST和WAGRANA绳结法适当牵引下,分别采用踝关节前正中、后外侧和后内侧入路〔1〕镜检后,以前正中入路植入关节镜,在关节镜直视下,分别以后外侧植入刨削器刨出坏死组织和脓性物。待镜下无明显坏死组织和脓苔,刨削器引流管无明显碎状物后,安装引流装置。
引流管选用内径55 mm(外径6 mm)乳胶管或硅胶管,在管子中点用7#丝线结扎封闭管腔,并在管腔注水检测管腔是否封闭。距中点(结扎点)1、2 cm两端分别剪两枝椭圆形引流孔(约05 cm×1 cm)(图1)。 图1
此管自踝关节前正中关节镜入路进入,从后内侧孔穿出,在外侧入路植入关节镜监视管子不能打折,中点位(结扎点)位于关节内。再后外侧入路植入另1枚内径约55 mm乳胶或硅胶出管。拔管方法:当冲洗及引流完毕,自进水孔端适当拉出管子约05 cm处剪断,再从出水管端缓慢拉出。
静脉滴注敏感抗生素。5%生理盐水250 ml+地松10 mg,静脉滴注10 d。关节腔生理盐水+敏感抗生素24 h持续冲洗,术后3 d内保持冲洗液大于8 000ml/d,保持各管通畅,其中2例因管子不通,经上下适当拉动和转动管子后恢复畅通,冲洗时间8~15 d,平均10 d,病人局部无红肿,关节疼痛消失,引流液无WBC及脓细胞时,停止冲洗,夹闭进水管,出水管改为负压吸引,观察2~3 d,ESR、CRP及一般情况均正常后,拔出引流管。引流期间,适当活动活动关节,每次行3~5次屈伸,3次/d。关节活动度逐渐加大。但2周以内不负重。
灌洗及引流时间,最短8 d,最长15 d,平均10 d。体温下降,最早术后当天,最晚术后第3 d;降至正常最早术后第2 d,最晚术后第8 d。全部病例均获得随访,最短6个月,最长32个月,全部无功能障碍,5例术后1个月,完全恢复正常(行走、活动功能无障碍)。7例术前2个月功能完全恢复,3例术后2个月才可行走,但活动度大于20°时有疼痛,3个月后完全恢复。1例功能完全正常后,3个月再发急性化脓性关节炎(即术后6个月),考虑痛风性关节炎再发所致,再予关节镜清理,冲洗引流及相应治疗后痊愈。
传统的局部处理化脓性关节的方法有关节腔穿刺冲洗吸引法和切开引流法等〔2〕,关节腔穿刺冲洗吸引法能减少关节内压力,从而减轻关节的破坏,防止关节内粘连,且损伤小。但临床中关节内的坏死组织往往比穿刺针直径大得多,液体部分可基本清除,但坏死组织,脱落的软骨及脓苔等固体物质几乎不能清除,成为迁延不愈、复发及关节功能障碍的祸根。切开引流法,切开关节直接清理,但踝关节腔狭小,有限切口清除不彻底,增大切口,造成关节结构破坏,创伤增加,进而影响术后功能及治疗时间。
随着关节镜的广泛应用,在治疗化脓性关节炎方面也逐渐增多,但具体方法上不尽相同,疗效参差不齐〔3〕,不过总体疗效很好,多方报道〔4〕有这样一些优点:(1)可直接清理关节内坏死组织和粘附于关节软骨或滑膜的纤维蛋白等炎性物质,避免了单纯灌洗的不彻底。(2)在关节镜监视下置管,位置恰当,保证关节的各部位得到充分冲洗,引流通畅,大大提高疗效。(3)切口小,避免大切口造成关节破坏,便于术后早期活动。减少了关节功能障碍。
传统的引流管安装采用1根进管,1根或2根出管,各管互不相连。这种方法安装方便,但容易阻塞,处理再通较为困难。我们采用进管出管是1根连续管(至少有1根出管与进管相连),管腔阻断,拔管方法简单。这样的好处是若管腔阻塞,引流不畅,用注射器冲洗等方法不能再通时,可将管子的一端消毒后,拆掉固定线,将管子上下拉动后再用注射器灌洗,必要时可移至封闭管腔的结扎部,疏通管腔后,重新移回恰当位置,固定引流管,继续冲洗。
在全身及局部有效抗生素的使用下,术后常规静脉滴注10mg/d。连续使用10 d。因糖皮质激素具有强大的抗炎作用,能对抗各种原因如物理、化学、生物、免疫引起的炎症,在炎症早期可减少渗出、水肿、疼痛等症状;在后期可抑制毛细血管和纤维母细胞的增生,延缓肉芽组织生成,防止粘连和瘢痕形成,减少后遗症,但使用时间不能太长,以避免感染扩散,阻碍切口愈合等并发症,因其抑制炎症的同时也降低机体的免疫能力〔5〕。
术后第2 d,开始行适当主动或被动功能锻炼,开始约每次3~5次屈伸,3次/d,屈伸约10°~20°,旋转约6°,逐渐增加,我们认为这样早期有以下优点:(1)对关节内液体(关节液或冲洗液)有搅拌功能,利于沉渣引出。(2)主动活动是肌肉主动的收缩,减少肌肉的萎缩。(3)防止粘连的形成。但活动范围不能太大,以免加重炎症反应。
总之,我们认为关节镜下清理治疗化脓性踝关节炎,可替代传统的手术,创伤小、恢复快,并发症少,术后适当应用糖皮质激素,也有利于关节功能的恢复。
〔1〕 孙材江,藤学仁,等.关节镜学[M].长沙:湖南科技出版社,1999,217.
〔4〕 杨柳,郭林,唐康来,等.关节镜下清理及木后大流量短程持续灌洗治疗化脓性膝关节炎[J].中国矫形外科杂志,2004,12(19):14711473.
内容提要: 节能与节水是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两大重点。现有的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都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围绕资源节约利用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的调控、监督,进行了大量的类似的制度建设,为节约型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然而,管理体制的不科学、不健全,社会公众参与途径的不明确,已经成为制约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实施效果的两大因素。未来节约型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不仅要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的市场化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更需要在管理体制和社会公众参与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早在1977年,“联合国水事会议”就向全世界发出严正警告:“水将成为一个深刻的社会危机,继石油危机之后的下一个危机便是水危机”。这一警告既成为节水的必要性的一个佐证,同时也昭示着水危机与石油危机、能源危机的某种关联。事实上,节水与节能已经成为今天中国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两大重点。[1] 现行的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所共有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构筑了节约型社会的法律基础,而二者存在的共同问题则反映了未来资源节约型立法的发展出路。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正确探寻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路径:从何处来,应往何处去。
节水立法视野下的水资源是狭义的水资源,即大气降水参与水循环过程而剩余在陆地为人们经常取用并可以得到恢复和更新的淡水量;而能源,根据最新的《节约能源法》的定义,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二者同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同具有资源属性,而且都是有限的。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水资源和能源的消费和需求急剧膨胀,而可资利用的清洁水资源和能源储量却相应地急剧减少。节水、节能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应对水危机和能源危机的共同政策选择。
在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爆发以来,制定了各种节能政策,逐渐形成稳定、系统的节能法律制度,对节能问题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规制和调整,并且不断因应新的能源形势对节能法律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使之保持充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应性。作为工业文明的后来者,我国面临着更为强大的能源瓶颈的约束,能源安全问题也更加严重。因此,我国历来重视节能工作,早在1980年就确立了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工作方针和政策。1986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在此基础上,1990年开始了《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的起草工作,并于1997年通过了《节能法》。《节能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节能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我国节能工作的规范开展、能源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2007年根据新的能源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原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节能法》又作了修订。
和节能立法的历史沿革相近,节水立法也是伴随水危机意识应运而生的。综观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尽管没有专门的节水立法,但是节水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融入到取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等各个水资源管理环节,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实施。[1] 我国对节水问题历来也比较重视。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即在法律层面对节约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做了原则性规定。1980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颁布的《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又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问题作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节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能;计划用水、定额用水、超额用水加价收费和审批制度,供水用水计量制度,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政府奖励制度等。1988年颁布的《水法》明确将节约用水上升为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同年年底,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节水的专门性立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后的新《水法》将节水理念全面贯彻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中,不仅在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执法等方面都有关于节水的规定,而且还设专章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做了集中具体规定,对节水实践发挥了良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水与能源都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现代工业和城市生活对水与能源的大量消耗所导致的水危机和能源危机都可以纳入资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的范畴之下。应运而生的节水立法和节能立法也可以相应地归并称为“资源节约型立法”。作为这一新兴类型立法的先行者,节能立法经过十多年发展所积累的经验或教训都可以为节水立法提供有益的启示。在节能立法与节水立法的相互比较和借鉴中,藉由二者之间所呈现的某些共性,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判断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在立法上的路径选择。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曾明确指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政策意向及其现实背景。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不足,耕地、淡水、森林、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铁、铜、铝等重要矿产的国内保障程度低。资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同时,由于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污染重,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原材料和水资源消耗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靠大量消耗资源支撑经济增长,不仅使资源约束矛盾更加突出,环境压力加大,也制约了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在自然资源供给有限的前提下,为了“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发展的能力构成危害”,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节约利用是解决自然资源供不应求矛盾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对生态系统冲击的有效途径。
基于上述认识,我国的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行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确立了“坚持发展、合理利用、节约优先原则” [2],“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 [3],以及“行政规制与经济激励相结合原则” [4]。以这些共同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原则为指导,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在制度设计层面表现出了更多的相同性和相似性。二者共有的如下法律制度及其蕴涵的法律理念不仅可以适用于水资源和能源管理领域,还可以适用于土地等其他资源管理领域,实质上奠定了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制度基础:
行政规划是一种基本的政府调控手段。资源节约利用的规划制度就是要发挥政府在资源节约利用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事前对各类资源供求形势的预测以及对能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因素的统筹考虑,对各类资源的基本供给和配置预先作出适当的安排。[5]
产业指导属于广义的行政指导的范畴,也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调控手段,即由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拟定并公布鼓励投资的资源节约型的项目名录和限制发展的资源高消耗的项目名录。[6]
各级各类环境标准是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资源节约标准属于广义的环境标准的范畴,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方面等标准体系是实施资源节约管理的基本前提,是节约型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7]
投资项目资源节约论证制度实质上是资源节约型产业指导制度在项目审批或审查环节的延伸,是宏观的环保产业政策在微观管理层面的具体落实。在评估和审查中确定不符合强制性资源节约标准的项目将不予批准或核准;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8]
以资源消耗高低作为判断落后与否的标准,落后产品、设备、工艺淘汰制度,实际上是由政府综合考虑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针对资源消耗相对高的产品、设备、工艺制定“黑名单”,谓之“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工艺名录”,凡列入其中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9]
准确而全面地统计资源利用状况是科学实施资源评估、规划与管理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资源利用统计制度不仅为《节约能源法》第21条所确立,也为越来越多的地方节水立法所采纳,北京、天津、河南、深圳等地的地方节水立法中都有关于供水、节水数据统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是各类资源利用的主要主体,资源的节约利用主要依靠企业贯彻实施。因此,《节约能源法》第24条明确对企业内部的能源节约管理提出要求。我国全国性的节水立法没有关于企业内部加强节水管理制度的规定,但地方节水立法中有,例如《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27条就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企业内部的节水责任制、节水责任的落实、节水管理的具体内容等。
资源计量使用、有偿使用、禁止包费制度是资源节约型立法中的核心制度,其重点是有偿使用,目的是通过有偿、付费的方式拘束资源浪费行为。其中计量既是实施有偿使用制度的需要,也是资源利用统计的需要;而禁止包费则是对有偿使用的进一步补充,是对变相无偿使用的。该项制度在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中都得到了较为成熟的发展。[10]
与通过收费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需求的节约思路不同的是,推广资源节约型技术的节约思路旨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从长远看,是更为实用的资源节约管理手段。该项制度在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基于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性质,资源的节约利用并不是完全由市场机制就可以调节的领域。在我国的资源管理领域,政府扮演着所有者和管理者双重角色,在整个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势必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对于资源节约型的产业投资和技术开发和推广,相应的财政扶持和奖励制度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对此,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也都有明确的回应。[11]
从时间上看,我国的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都历经了近三十年的发展,但是从取得的社会实效看并不是很理想。以节能立法为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自1998年1月1日《节约能源法》实行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地和用能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十五”期间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比)年均为1.04,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如果今后15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年均控制在1.0,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这是根本无法承受的。可以说,节约优先的方针和《节约能源法》的许多制度没有得到落实,节能工作远不适应能源短缺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2]2007年《节约能源法》修订前节能立法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节能工作管理体制不合理、不顺畅;节能具体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化节能促进机制比较欠缺;监督与责任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尚未建立等。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在节能的政府调控和监管及其责任机制方面作了完善,但是有关节能管理体制和社会公众参与问题上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
《节约能源法》在修订前后的问题和不足在节水立法中表现得更为严重。尽管结合蓬勃发展的地方节水立法状况看,政府的节水调控、监督和节水市场机制的制度建设方面和节能立法一样,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样在管理体制和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这两方面既未来资源节约型立法的重点,也是难点。
《节约能源法》修订前的第8条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规定了我国节能工作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主管和分管相结合,即由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主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分管。这一管理体制尽管主要是考虑到节能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特点而做出的较为抽象和模糊的设计,但其不合理性相当明显,运行起来也很不顺畅。首先,没有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中主管节能工作的主体究竟是哪个部门,究竟是计划部门还是经济部门;其次,未明确“有关部门”在节能方面各自的“职责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执法机构;再次,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没能清晰界定,他们各自的权力义务如何配置、他们之间如何进行分工和协调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行业主管部门被裁撤、合并,相应的行业节能管理基本上完全丧失,而各级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机构并未得到强化,甚至被进一步缩编、弱化甚至取消,导致政府节能管理和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一直没有基层的、有处罚权的执法队伍,是导致《节约能源法》无法有效执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推动节能工作的发展,上海、甘肃等地成立了地方性的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行政执法。但由于《节约能源法》没有明确节能的监管主体,这些政府机构不得不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的尴尬。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10条与修订前的第8条相比,并未作实质性的变革,只增加了分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这一规定。
现有的节水立法在节水管理体制问题上存在和节能立法类似的弊病。作为水资源管理领域的基本法《水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根据该法“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中第44条和第47条看,节水工作主要由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建设部1988年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因此,从立法上看,节水管理体制和节能管理体制一样,都存在分工、协调不明的问题。
事实上,以前全国的节能工作由原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以及原国家经济与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的节水工作由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共同负责。目前,根据国务院机构的最新调整,节能和节水工作都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负责。但是,其职能局限于“研究提出资源节约相关的战略、政策,起草相关法规,组织编制规划,指导拟订相关标准”;“研究提出环境保护的政策,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宣传、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12],而具体的节能、节水立法的实施监督和执行主体并不明确。作为能源主管部门的国家能源局节能问题上只负责“推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13] 也不负责《节约能源法》的具体执法工作。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部在节水方面的职能则是“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职能则包括“指导城市供水节水”[15]。多头管理、职能分割、互相推诿、交叉碰撞等管理体制不科学、不顺畅的问题不解决,资源节约型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势必大打折扣。因此,上述主体在节能、节水方面的职权应当如何配置和协调应当得到未来资源节约型立法的重视。
节约型社会建设是涉及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复杂系统工程,因此,仅仅由政府唱独角戏是不够的。[3]《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在强化政府的监管与责任机制、完善市场化节能促进机制的同时,对公众参与虽然有所突破,但是仍然非常薄弱。在《节约能源法》修订前,有学者明确提出,《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应明确其社会本位,建立具有实质意义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来促进节能:首先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各主体进行节能宣传教育,强化其参与意识;其次是培育以促进节能、服务节能和监督节能等为宗旨的社会团体(NGOs)和其他中介机构,鼓励其参与到促进节能工作中来;在此基础上,还需构建起有关制度渠道来保障社会公众、社会团体和有关中介机构能有效参与,包括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政策制定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节能标准确立的参与制度,监督节能工作运行的参与制度,提出有关节能的建议、意见或检举的参与制度,以及确立节能公益诉讼等。在相关参与制度的具体建构中,必须重视和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真正做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便利社会公众参与。[4]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并未有体现上述建议的公众参与方面的规定。
综观各级各地的节水立法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对于公众参与节水的问题,几乎都只笼统地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用水的行为。”
节约型社会建设关系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涉及所有的社会主体的资源利用行为,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和任务。社会公众能否积极而充分地参与到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监督中来,对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关公众参与自然资源节约利用的制度建设在资源节约型立法中显得格外重要。其主旨就是构建相应的渠道,使社会公众能够充分、有效和方便地参与的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中。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一般包括参与资源节约型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参与资源节约标准的确立、监督资源节约工作的运行、提出有关资源节约的建议、意见或诉讼等。节约型社会应当真正从立法上创造条件,强化社会公众对资源节约的参与,以期实现从政府“一只手”管理资源的传统模式转向由市场、政府和社会分工协。